法制晚報訊(記者 張雷)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瞭解到,本市將於2014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《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》。
  新的管理辦法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,擅自編製門樓牌地址信息設置門牌、樓牌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、移動、拆除、損毀門、樓牌,且拒不改正的,也將被處罰款。
  記者瞭解到,新的管理辦法擴大了門樓牌管理的適用範圍,將目前僅對住宅類建築進行管理,擴大為對所有建築實施管理;對所有建築進行門牌、樓牌、單元牌、戶(室)牌管理,實現了本市行政區域內門樓牌管理全覆蓋。
  同時,“辦法”還規定將門樓牌編號環節前移,規範了編號工作流程。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時,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門樓牌設置規範對建設工程門樓牌進行預編號,併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進行標註。
  另外,“辦法”將臨時建築納入門樓牌管理,對臨時門樓牌的設置進行了規範,對臨時建築物所在地的區、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統一編號,並設置臨時標誌牌。同時,對臨時門樓牌的性質作了限定:臨時標誌牌僅用於標識建築物地址信息,不作為該建築物本身合法性的證明以及產權登記地址信息憑證使用。
  此次,增加了違規處罰罰則內容,明確了單位、個人的法律責任。
 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更改、移動、拆除、損毀公安機關依法設置的門牌、樓牌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。  (原標題:私編門樓牌 最高罰3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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